吉林延边一名男子在酒吧搭讪女子被拒后双方发生冲突,导致女子面部多处骨折。这名男子名叫张明,51岁,曾因盗窃罪被判刑,出狱后又接受过社区戒毒三年。今年5月1日23时左右,他在延吉北山街某酒吧喝酒时试图邀请陌生女子许红一同饮酒,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演变成肢体冲突。
根据判决书显示,在冲突过程中,许红先击打张明肩部,随后张明将许红头部按压在桌面上,并用右手将其打倒在地。许红因此遭受右侧颧弓骨折、眼眶小壁、上颌窦前壁以及右侧第4、5肋骨骨折,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事后许红报警,而张明并未离开现场。
5月17日,公安机关传唤张明接受调查。张明只承认将许红按在桌上并推了她,但否认殴打行为。同一天,张明向许红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,并获得谅解。延吉法院审理认为,尽管张明最初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但在案件审理中坦白了自己的行为,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。
一审判决后,延吉检察院提起抗诉,同时张明也提出上诉。检察院指出,原判认定张明自首有误,因为他虽主动到案,但在侦查和检察阶段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不符合自首规定。张明方面则辩称双方属于互殴,且对伤情鉴定结果表示异议,申请重新鉴定,并质疑许红面部伤情是否由自己造成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判确实错误地认定了张明具有自首情节,应改为坦白情节。因此支持抗诉机关的意见,驳回了张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。最终,延边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,改判张明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。